新安晚报 安徽网 据固镇法院6月14日发布的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合计83028.25元。赵某英自担30%。
2021年11月16日19时30分许,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县道X012线大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012大何路固镇县城关镇田庄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英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测,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英驾驶非机动车在未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靠路边行驶,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次要原因。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英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英被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骨折等,花费医药费11万余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赵某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虽然对此认定书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的不合理性或不科学性,本院结合事故形成的原因,认定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并以此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本案中,原告赵某英与被告张某分别负事故的次、主责任,故本院依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酌定为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某英自担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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