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定远法院消息,4月14日上午,定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侯金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挪用资金一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雍自明出庭支持公诉。
2011年,22岁的董某应聘到亲戚经营的某运输公司,成为一名收款员,负责收取公司挂靠车辆的保险费、借款偿付、二维及挂户费等。董某每月与公司会计核对收支账目后,须将结余款汇进会计账户。但是,自2015年4月起,年轻的董某没有抵抗住金钱的诱惑,开始挪用公司款项归个人使用,并想出了用下月收款冲抵上月挪用款项的主意。2016年4月,公司要求董某交清担任收款员以来收取的全部款项,但董某已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将挪用的资金挥霍一空。早已无法填补资金缺口的董某遂以各种理由拖延。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董某拖欠公司款项共计768019.14元。2019年2月,董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董某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如翠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当庭宣判后,侯金鹏现场听取了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耐心细致地给其判后答疑,并根据被告人的具体家庭情况和犯罪起因、动机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帮教。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真诚悔罪,将努力改造,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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