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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每年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专供”乡村重点产业

发布日期:2026-08-10 09:26 浏览次数: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14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改进乡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创新乡村土地利用政策,助力乡村振兴。

按照通知,到2020年底,各市、县(市、区,下同)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5类分类要求,完成村庄分类工作,并明确每一个自然村的分类属性。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留白,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一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我省将加强乡村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省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以及按照规划利用低丘缓坡地成效突出的,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倾斜。

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我省支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规转让宅基地,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胡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