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县两车主在公路上斗气别车,长距离多次互相追逐、挤压,后撞上对向一名摩托车车主,致其重伤二级。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案件细节。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包某驾驶小型轿车在S207省道234公里处掉头往浦北县方向,适遇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往张黄镇方向,没有减速。包某驾驶小型轿车追逐秦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两车长距离多次互相追逐、挤压。
两车行驶至S207省道233公里加250米路段时,因轻型自卸货车挤压小型轿车,造成小轿车碰撞对向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朱某受伤,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浦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包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秦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3年7月25日,包某、秦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包某、秦某某分别赔偿了朱某35000元、30000元。朱某分别于2023年9月28日、10月24日与秦某某、包某签订了刑事谅解协议书,达成刑事和解,并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两人斗气别车的过程中,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其他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没有预见,最终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秦某某、包某经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包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被告人秦某某、包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遂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包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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